没有亲子关系怎么调整心态(探索建立情感纽带的方法)

admin by:admin 分类:做dna亲子鉴定多少钱 时间:2024/03/21 阅读:38 评论:0

没有亲子关系怎么调整心态(探索建立情感纽带的方法)

“我是阳性怎么办?”“家人变成阳性怎么办?”“居家上网课,孩子学习效率低下怎么办?”这些是近几天大家颇为关注的问题。

在本学期剩余时间及未来一段时间内,面对即将到来的奥密克戎高发期,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健康责任人。那么,学生和家长们在心理上需要做哪些调试呢?宁波中小学生成长指导中心老师、宁波高新区外国语学校心理教师廖夏俊,梳理了以下情况,帮助大家积极应对。

问题1

1、接纳现实

2、寻求支持

学会向自己的家人、老师和同学朋友寻求帮助,将自己的担心、焦虑向他们倾诉,在沟通中获得安慰与心理支持,通过家人和朋友的安慰,可以有效地帮助自己缓解自身不良的情绪状态。

3、适量运动

如果条件允许,一定要适量运动。科学研究发现,运动不仅可以帮助释放缓解焦虑的多巴胺、内啡肤,而且可以转移注意力、增强新陈代谢和免疫力,帮助我们尽快“转阴”。

问题2

看到阳性的数据越来越多,我们班级上也出现了好几个,我很担心自己也会被传染。

1、想一想

2、清一清

3、静一静

疫情的不确定性对学生是心理状态的一次小考,看到周围的阳性不断增多产生比如焦虑、烦躁、闷闷不乐等,这是我们自身在对外界快速变化环境的一种适应的过程,是很正常的现象,不必对自己的情绪表现过度担忧甚至自责,许多人都和我们有一样的感受。这是身体在提醒我们要关爱自己的信,更简单的办法就是找一个安静的地方,做几次简单的深呼吸,等到心情平静下来后,再解决事情。

问题3

因为疫情,我们开始居家线上学习,但是我总是静不下心,眼看期末快到了,让我更加烦躁不安。

当我们在居家学习时,无法静下心来,可以尝试下面的方法哦:

1、平缓呼吸法

吸气、屏气到呼气均默数5秒,吸气时通过鼻腔缓慢而充分地将空气吸到身体更深处,呼气时则通过口腔缓慢呼出,待完全呼出气体后可正常呼吸2次。循环上述步骤,每次练习3-5分钟。

2、“蝴蝶拍”

可以闭上眼睛或者半合着眼,双臂交叉放在胸前,双手交替摆动,轻拍双肩,同时缓慢深呼吸,如此重复,直至恢复平静。

3、关注当下法

不过度忧虑未来会发生什么事情,把注意力集中在当下,做好当下所能做的事情。保持一定的生活工作节奏,每天按时吃饭、睡觉、学习、锻炼。有意识地把注意力放在当下正做的事情上。

问题4

我是一名初三学生的家长,因为疫情,整个年级都改为线上教学,孩子自觉性比较差,因为网课曾经也和孩子发生过矛盾,眼看期末了,越想越着急,不知道怎么办。

1、建立学习仪式感

为了更好地投入网课学习,家长可以帮孩子在心理和物理空间上创设学习的“仪式感”。如:像在教里上课一样做好课前准备,提前喝水、吃东西、上厕所。准备好上课用的相关书籍和学习用具,穿好校服端坐桌前等待上课。利用闹钟设定“上课铃”,帮助孩子找到上课的感觉。

2、让孩子成为“小先生”

家长让孩子当“小先生”,每天给你讲授一下今天学习到了哪些知识。家长这样看似虚心向孩子学习的举动,实际上会让孩子们把学习到的知识在大脑中进行重新回忆,孩子在讲解知识的时候,我们还要注意让孩子有好的感觉,要多给予孩子肯定。

3、良好的亲子关系

良好的亲子关系可以有效促进孩子学习,为更好建立关系,避免家长与孩子“相看两生厌”,建议家长每天和孩子做到“三个一”:每天与孩子拥抱一分钟,每天与家人真诚有效沟通一刻钟,每周和孩子自由放飞一小时。

我们不能选择生活的境遇,但我们可以选择积极地应对,我们不能控制疫情的发生,但我们可以选择科学的防控。健康的心态是我们有序学习、幸福生活的基础,我们要正确地对待疫情,调整好心理状态,没有哪个寒冬不可逾越,没有哪个春天不会来临。

专注心理支持

2、微信搜索“甬心伙伴”小程序,在平台上观看相关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习更多心理调适的知识与方法。“宁波中小学生成长云课堂”“甬心伙伴”微信自助小程序等平台开放了“防疫专区”,提供了系列心理调节课程。宁波晚报记者 马亭亭

对于抑郁症,又可以称为抑郁障碍。抑郁症是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的临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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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亲子关系怎么调整心态(探索建立情感纽带的方法)

没有亲子关系怎么调整心态(探索建立情感纽带的方法)

依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隐私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亲子鉴定女方不配合会怎样判决

死亡后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一、父亲去世了还能做亲子鉴定吗

父亲死了还能做亲子鉴定,可以采取子代或亲代的DNA来比对。也就是通过对孩子的父伯子女辈(也就是孩子的堂兄妹)或爷爷及叔伯辈的DNA来比对确定。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二、什么情况下做亲子鉴定

以下情况下做亲子鉴定:

1、家庭纠纷,或未婚先孕,怀疑子女不是亲生。

2、怀疑产房或育婴调错新生婴儿。

3、失散多年的家庭成员认亲。

4、出国公告,需确定要求出国者与某人有无亲生关系。

5、涉及计划生育政策,怀疑将亲生子女作为收养儿或将超胎子女给他人抚养等。

6、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亲生关系,或婴儿的生父认定。

1、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是不公开的,只是让鉴定委托人自己知道结果。你有权选择不出示任何证件的。你可以自己取样后送到鉴定中心,也可以直接到鉴定中心由取样,这个是个人鉴定的。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上诉的依据,但是不能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2、民间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单亲鉴定必须鉴定委托人父、孩子二方同意,(双亲鉴定则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同时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本等,由鉴定中心员工现场取样,有鉴定中心安康现场作证并开具证明。安康亲子鉴定提醒您,鉴定结果可以用做民间用途,也可以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人去世了怎么做亲子鉴定

如果孩子父亲死了,可以通过提取的头发、牙齿等做亲子鉴定,也可以通过找父亲的直系亲属来做亲缘鉴定。亲子鉴定的条件包括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提出申请、被鉴定人同意。

一、如果孩子父亲死了怎么做亲子鉴定

如果孩子父亲死了,可以通过提取的头发,牙齿,组织等做亲子鉴定。安康亲子鉴定提醒您,如果已经火化了,可以找父亲的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来做亲缘鉴定,也就是通过对孩子的父伯子女辈(也就是孩子的堂兄妹)或爷爷及叔伯辈的DNA来比对确定。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二、亲子鉴定有哪些条件

亲子鉴定的条件如下:

1、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这是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

根据民间协商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协商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被鉴定人同意亲子鉴定。

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间协商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协商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协商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协商后果。

三、上口前要做亲子鉴定吗

上口前不一定要做亲子鉴定,以下情况需要在落前做亲子鉴定:

1、无出证。

2、因孩子被拐卖、遗失,后又通过各种途径找回。

3、未婚生育,现有法定证件无法证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关系。

4、弃儿回家上。孩子被抱养出去,又需领养回来。

死亡的宝宝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只要有组织样本在,没有被福尔马林等化学试剂处理,比如是冷冻储藏,就可以射缘相做鉴定。因为牵竞舞扯到民间鉴定,更好遮菜让出面,协同鉴定公司一起取样,保证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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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后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二、亲子鉴定必须女方同意

如果有保留父亲死亡之前留下的样本的,如头发,可以拿着样本去做亲子鉴定,如果没有保留样本,那么死亡就不能做DNA鉴定了,可以看证明或者去有关了解情况。

一、无结婚证小孩归谁

无结婚证小孩归属具体如下: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2、如果子女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以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准许;

4、已满2周岁以上的子女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失败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一、没有结婚证孩子的办理方式如下:

1、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办事处盖章;

3、去所在的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证明、生育服务证。

无结婚证生孩子需要交纳规定标准的社会抚养费后才可以给子女。

二、没有结婚证办理证明方法如下:

1、未办理结婚证非婚生婴儿,当事人无法提供父亲与婴儿的亲子鉴定书的,经婴儿母亲签字同意,填写单亲,可按照单亲办理,否则不予办理,单亲婴儿只能随母方姓氏;

2、单亲只填写父或母一方信息,如需开据双亲医学证明需提供DNA亲子鉴定书。

综上所述,无结婚证小孩如果是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以上的子女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失败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去所在的户籍科办理户口,单亲只填写父或母一方信息,如需开据双亲医学证明需提供DNA亲子鉴定书。

二、衡阳亲子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一、衡阳做亲子鉴定的流程如下:

1、做亲子鉴定之前,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个人鉴定和鉴定。两种鉴定的方法、实验设备都是一模一样的,自然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也完全一样。

(1)鉴定:是指必由相关机构出具委托书(需要安康函或者法院开具的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公告程序所完成的鉴定,具有效力,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需作为法庭证据的委托鉴定请带相关文件及身份证明亲临具备国家承认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2)个人鉴定(不作为法庭证据,仅您个人参考):是指要求鉴定者只是为了了解真实情况,不需要进行协商、入户口等,可在匿名的情况下进行鉴定,起到不暴露的效果。

3、提供身份证,当事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儿童出生证等身份证及其相互关系证明的原件,以便审其真实身份;

4、委托人或被鉴定人填写登记表格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并按捺指纹;

5、准备好需要做亲子鉴定双方的检验品。所有人体有细胞的细胞都可以用来进行DNA鉴定,可以进行DNA检测的通常可以是口腔试子、血痕、带毛囊的毛发等,成年男人还可以是精斑等;

6、缴费抽血样,所有按照有关规定缴费的被鉴定人必须亲自到现场由专家抽样,采样过程拍照留存;

7、专注鉴定,对当事人的身份及委任状,收到全部检测要素(检体、服务费用、委托书)后即安排进行鉴定检测,时间开始是从收到样本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在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得出结果,遇休息日时间顺延;

8、结果分析与反馈,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中心通知结果并来领取鉴定报告书,鉴定报告书仅向委托人本人发送收据。

二、不合格样品的处理

1、接案人员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样本或其他特别样本;

2、拒收的检材应及时通知送检人,并由送检人签字取回;

3、不合格样本本实验只留存一个月,如果一月内送检人没有来取样本,将对样本进行销毁。

三、鉴定常识:用途鉴定和个人鉴定有什么不同

用途鉴定和私人鉴定的鉴定方法及鉴定准确率完全相同。唯一不同之处是用途鉴定要求受检者提供指纹、照片、和身份证明,并且标本采样过程需由合法证人在场进行。私人鉴定无需提供照片或指纹,整个采样过程可以自行进行,完全保密。因此私自采集标本的DNA鉴定结果不具有效用。

可自行查询2年度国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湖南省衡阳),名册中有鉴定中心的名字,联系方式,鉴定人员信息,以及可以开展的鉴定业务类型。可以从中选择一家进行。

四、亲子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向鉴定中心鉴定申请;

2、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3、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等;

4、当事人的鉴定样本,包括当事人的毛发、血液等。

五、做亲子鉴定需要的条件:

1、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2、被鉴定人同意亲子鉴定;

3、需要关系人父子、母子等人体生物样本,比如血液、毛发等。

三、鉴定鉴定结果是什么情况下不能采纳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注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依据】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亲子鉴定女方一方死亡赔偿标准

人死后能做亲子鉴定吗

1、怎么和死去的人做亲子鉴定

如果有死者的样本就可以做,但时间比较久了,样本很难采集到,可以和死者的亲人做鉴定,如:兄妹,姐弟等

骨头可以做亲子鉴定 男方的直系亲属跟孩子做也可以 比如说姑姑 叔伯 也是可以的

如果只有死者遗留下来的样本只能个人知情亲子鉴定。 如果死者遗体还在。

2、一方死亡如何亲子鉴定

我弟弟生前怀疑孩子不是他的,我现要求做亲子鉴定,人已经埋葬,是土葬。

以此来证明我与父亲的血缘关系吗?

如果有死者的样本就可以做,但时间比较久了,样本很难采集到,可以和死者的亲人做鉴定,如:兄妹,姐弟等

3、人死了很多年能做亲子鉴定吗

朋友的父亲在2004年走失2005年就死了到现在才知道可又不知道是不是想做。

被福尔马林泡过的蜡块dna已经被破坏,普通的dna鉴定不能检验。

如果父亲不在了,可以通过提取的陈年骨头,牙齿,组织等做亲子鉴定,但具体还需要根据情况而定,如果火化的话,就比较困难了。

人死后还能做亲子鉴定吗

如果只有死者遗留下来的样本只能进行个人知情亲子鉴定。如果死者遗体还在,需要死亡证明才可以与其有效证件的亲人做亲子鉴定,是通过提取的陈年骨头,牙齿,组织等做亲子鉴定的。且被鉴定者需要年满岁,如果没有满岁需要其他年满岁监护人参与鉴定。

安康人民民典法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人死后做亲子鉴定有什么用

有的人很奇怪一般都是在世时,做亲子鉴定的,其实不然人去世后也许会留有很多问题需要做亲子鉴定,但是如果已经火化了,骨灰是不能做亲子鉴定的,因为做亲子鉴定提取的DNA存在于细胞中,若按照类型来分,其是有机物质,而火化的过程温度是相当高的,遗留下来的骨灰就完全是无机物质了。从生物的角度来说,DNA是由蛋白质和RNA构成,高温使蛋白质进行变性,促使DNA信息不全,造成亲子鉴定失败。因此,骨灰是不能够用来做亲子鉴定的。那么人辞世之后该怎么做dna鉴定呢?下面亲子鉴定机构小编给大家梳理一下。

人去世后,在未被火化前,可以通过骨骼或是从鉴定者生前遗留下来的一些用品中,例如穿脏的内衣、鞋子、袜子,吸过的烟头,嚼过的口香糖,用过的牙刷,沾有精斑的内裤、床单,理蜡块或切片,人体各种体液等,提取样本进行DNA亲子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检材如果被污染,或者过于微量,或者因为保存时间过长而导致DNA高度降解,就可能无法检出。

【烟头样本采集】

数量:3-5个

要求:近三天抽烟所留,干燥,无烟灰附着。将以上收集好的烟蒂放到干净的纸信封,封好,标记好身份,样本。

【口香糖样本采集】

数量:1块

要求:建议食用口香糖,咀嚼时间分钟以上,冷冻后尽快送检。

【牙刷样本采集】

数量:1个

要求:无混用情况,牙刷使用时间要2个月以上,收集好后,放到干净的纸信封,封好,标记身份,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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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亲子鉴定女方一方死亡赔偿多少

在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到来的第个“三八”妇女节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三八”节。许许多多的女同胞为了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不分昼夜地坚守在岗位上,向社会展示了妇女的“半边天”作用,展现了新时代妇女的风采。今年是反家暴法实施四周年,因疫情情况不能好好享受节日的妇女同胞可以借由这个时机,学习与妇女权益相关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让我们一起走进妇女维权知识200问之婚姻家庭关系篇。

1、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什么?

安康人民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制度。

2、对双方的结婚年龄有规定吗?

第六条有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结婚是否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政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只有办理登记领结婚证才是合法夫妻,在上才会受保护。

4、结婚登记需要带上哪些证件?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双方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

5、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能受到的有效保护吗?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的有效保护。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的有效保护。

6、哪些情形是禁止结婚的?

根据我国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dna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7、出现哪些情形可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根据十二条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8、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9、男方或女方受到胁迫结婚该怎么办?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自愿协议离婚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吗?

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1、结婚证丢失如何办理离婚?

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等材料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12、返还婚前彩礼的情形有哪些规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吗?

协商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存在谁吃亏的说法。

14、离婚无过错方可要求有过错一方损害赔偿吗?

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吗?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6、人离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因配偶患有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夫妻生活的,应准予离婚。对引起的离婚,无论是什么情况,都应首先解决好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治疗等问题后,方准予离婚,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哪些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配偶要求离婚有哪些规定?

十三条规定:现役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同意,但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0、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我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1、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

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约束力。

22、非法同居及所生子女纠纷如何解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协商来解决。

2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分?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4、婚前购房由父母出资,出资款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5、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离婚时房产归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6、婚后住公婆的房,离婚时有份分房产吗?

没有份,公婆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7、遗嘱继承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8、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如果有上述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9、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共同财产吗?

个人财产在双方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常见孳息有: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

30、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如何分配?

如果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31、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

32、已离婚夫妻财产能再次分割吗?

夫妻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3、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34、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应由个人清偿。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35、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偿还债务时,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居住房屋。

36、遭遇家庭暴力能否向法院提出离婚协商?

可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7、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协商的,受害人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协商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8、拒绝履行亲子鉴定有什么后果?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39、无行为能力人婚姻权益受侵害怎么办?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如父母可以依照特别程序向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关系后,父母可以作为监护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协商。

40、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4016年广西二孩放开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2016年1月日,自治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于二孩政策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策或者城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的人民政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力或者丧失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规和自治人民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直辖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策或者城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策或者城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42、二孩政策放开后还有独生子女政策吗?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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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妇女维权知识200问广西壮族自治妇女联合会编印版

经开妇联提醒广大妇女朋友,如遇家暴或是发现家暴现象,要积极寻求就近妇联组织帮助。可拨打南宁妇联维权电话:-5503320、或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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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

2、完善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规定胎儿有权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4、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5、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6、隐私权利的保护——新增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协商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8、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支付扶养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协商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协商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隐私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协商时效的规定。

9、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10、明确地方政策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11、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

12、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绿色原则

14、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策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策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6、增加规定居住权

(1)扩大了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2)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8)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20、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1、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协商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2、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23、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4、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25、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6、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27、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经过公告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8、完善了格式条款等合同订立制度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9、新增“性骚扰”规定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0、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31、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32、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隐私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33、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34、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完全隐私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35、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36、增加规定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

37、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8、明确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

(1)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3)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4)明确规定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39、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0、“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1、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条文

42、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3、增加规定更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收养原则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6、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7、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隐私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8、明确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9、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50、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51、增设“离婚冷静期”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2、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

53、明确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原则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4、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55、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56、完善收养制度的相关内容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6)县级以上政策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57、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时间的推定规则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58、新增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受遗赠人有本条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59、完善代位继承制度,侄子(女)、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0、完善遗嘱继承相关规则

(1)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公告遗嘱不当然具有优先效力,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61、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62、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63、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64、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65、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6、\"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67、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明确人身意义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

(2)增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68、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69、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70、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71、完善非营运机动车好意同乘损害的责任

72、医疗损害责任的新变化

(1)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

(2)明确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

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明确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6)明确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因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承担

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7)明确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明确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10)明确医疗机构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1)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受保护

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73、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74、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76.完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隐私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7、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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